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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S限制指令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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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2006年10月30日,欧洲议会以632票比10票通过了该草案,2006年12月12日指令草案最终获得部长理事会批准,2006年12月27日指令正式公布并同时成效。
欧盟将严格限制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使用,欧洲议会集体投票通过了欧盟危险物质指令(76/769/EEC)的最后修正,该投票在其被纳入新化学品法规(REACH)之前举行。各成员国将有18个月的时间将该指令转为本国的法令(即截至2008年6月27日)。2002年12月,OECD召开的第34次化学品委员会联合会议上将PFOS定义为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储蓄性并对人类有害的物质。REACH法规规定,PFOS是使用前需要经过批准的主要化学品,因为它是众所周知的持续性有机污染物。
因此,该指令的实施必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造成影响。
美国PFOS最大的生产商宣布2002年底,停产PFOS, PFOA 的产品。但是因为在“停产”前,PFOS和其前驱物质已经生产了有半个世纪之久,已经有大量的PFOS进入了环境乃至人体的血液里,而且PFOS及其持久,所以PFOS的污染问题会一直持续。而且该公司只是宣称在美国停产。其在世界各地(包括我国)的分厂和其他的PFOS日本和欧洲的生产商仍然在继续生产这种物质。并且2012年的一篇论文发现(Water Research,2012, 46 (9), 3101–3109[1]),,在明尼苏达州的靠近该公司生产基地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中有大量的PFOS和其前驱物质,所以宣布“停产”不等于停止排放,停产和停止排放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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